在涉及到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轻度骨折问题且选择私了解决方案时,双方签署协议应着重注明以下务必要重视的条款:
1.明确赔偿金的金额数字及其具体兑现方式;
2.商定支付费用的具体日期及逾期未偿责任;
3.阐明本次赔偿属于一次性终结性质处理,费用支付完毕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可再以任何理由对对方主张额外权益;
4.指明协议签订之时,双方皆出于自愿,无任何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之情况,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提起对协议内容的撤销请求;
5.阐明完成费用赔偿后,当申请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款项之际,另一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手续,如若由于对方不配合而导致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补偿,那么由此产生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金额应当按时退换;
6.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