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购房产因市场行情及供求关系出现了价值增长,此种增值部分无论该住宅本身是否被确定为个人资产或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它都应被视为双方共享的共同财富。
这是因为,尽管,增值主要发生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而且,增值也可以被看作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收益,因此,其理当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富。
当然,当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这些增值的部分应当按照公平且对等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