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期间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首先是申请书这栏,该项由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或者他们的合法代理人们、亲属们、辩护律师进行起草,清晰明了地表达出要求批准取保候审的意愿;
其次,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员的个人身份证件,同时还要有申请人(例如直系亲属或委托的律师)的身份证明;第三部分,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员目前所居住地址的证明;第四部分,需要提供担保材料,比如保证金的收款凭证,或者保证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经济状况证明,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切实履行担保义务;
最后一部分,需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例如逮捕令、起诉意见书等等,这些都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详细情况。此外,还需要提供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例如病历、家庭情况等等,这些都可以用来证明取保候审并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并且也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