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诉讼一方的原告所表达出的意愿并不具备决定性的影响力,法庭将根据被告的具体案件情况来慎重地做出决定,尤其需要结合考虑被告在社会风险方面以及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等多个层面的因素。尽管原告的反对确实会对法庭的决策产生影响,然而并非起决定性的作用。只要被告实际满足了取保候审的严格要求和标准,法庭依旧拥有权力授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