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之一,通常是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定和执行。当被告人身处取保候审状态之时,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向原告人发出通知,这主要是由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人并不具备决策程序的权力。然而,原告人可以通过参加庭审活动或者接收来自法院的传票等方式来获取关于被告取保候审状况的信息。但是否需要进行通知,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