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决定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方来行使权力。这三个司法机构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的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了取保候审的资格,例如他们不会有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的行为,并且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便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