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购房合同时,若双方无法就某些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给付的定金便未必能够获得全额退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各方当事人可事先协商一致,约定向对方支付一笔定金,以此来作为对于债权的担保措施。而当真正完成定金交付的那一刻起,则定金合同也正式宣告生效。此外,根据该法第五百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实际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直接予以收回。然而,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或者其履行行为未能达到合同目的,那么他将失去索回定金的资格和权利;反之,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未按合约履行债务或者其履约行为未能满足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那么他必须向给付定金的一方赔付两倍的定金金额以示回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