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面积存在差异情况的处理上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若发现误差超过了3%的限度,那么作为买方可以有权撤销或者解除相关合约,同时卖方需向其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而当误差并未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则可以根据具体的面积误差比例与事先约定之价格来确定究竟应由哪方进行补充或者是由卖方独自承担该部分责任,抑或是卖方将该款项予以退还给买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