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交通事故打击之后,受害人均有权依据本权提起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费用以及伤残鉴定费用将首先由原告自行承担并先行支付,然而,倘若最终诉讼结果为被告败诉,则该等费用亦应由后者自行负担。
若原告获得部分胜诉或者被告因某些原因破产,则二者需按照相应比例共同承担这些费用。
并且,若胜诉方愿意,他们也有权利选择自己承担这些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