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用支付的减少,这通常是指作为支付方的父母,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状况极其困窘,已经无法按照原先规定的金额继续支付,然而此时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面却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持,能够承担起孩子绝大部分的抚养费用,此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支付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