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即赋予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利益为核心所拥有的权益。
每一位自然人都被赋予了生命权,并且他们的生命安全及其生命尊严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障。
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僭越这份专属权利,对其他公民的生命权造成丝毫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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