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一方在婚姻延续期间以自身名义承担的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即便另一方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该等负债仍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必须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然而,如果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而另一方并未在任何相关文件上签名,那么此类情况下的负债便不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由相关债务的责任人独自承担,其配偶则毋需对此类债务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