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与员工双方在充分沟通且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承担支付代通知金的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指出,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商议取得一致意见,便可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若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传达解约意图,并且经过双方进行详细讨论后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此外,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法律也做了详尽规定。
依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按照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若劳动者在过去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则视作一整年进行补偿,反之则以半年为单位进行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