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一屋两卖”的情形时,买受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首先,其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关系,要求对方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收入,同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若具备充分条件的话,买受人还可以进一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出售方是普通公民或法人组织,那么买受人可以直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仅能主张退还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最后,如果前述请求均未能得到满足或者实现,买受人仍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