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实施殴打、辱骂以及侮辱等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理论上讲可能会被视为寻衅滋事罪的典型例证。然而,其是否构成犯罪,还需依据相关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若此类行为导致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那么便有可能触及到法律红线,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仅仅是辱骂或侮辱他人的行为,如果并未引发公共秩序的混乱,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