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挪用资金罪”归于个人使用是指未经其所属的合法机构授权与批准,擅自将本应应用于商业运营或其他事务的公款、资金或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贷款等纯粹私人的非营利性质的用途之中。若想定性为挪用资金罪,以下几个衡量标准需要得到满足,分别包括:资金是否实质上被用于了个人的私有目的,即资金最终去向是否与个人利益攸关;资金的用途是否能够帮助个人获得经济收益,或者是否为个人谋求到了某种程度的便利和好处;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行为主体本身是否具备相应的权限来进行此种支配和管理。当这几项标准得到满足时,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通常情况下,这个数字会被设定为较大),或者资金被非法挪用后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