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申请取保候审的批准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三个部门分别负责。然而,到底是由哪一个机构来最终审批这一申请,则往往要视乎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若是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那么申请将由公安机关来最终决定是否通过。而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则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力就交给了人民检察院进行裁决。最后,当案件进入到审判环节后,审批权便落到了人民法院手中。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