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或被告在首次接受侦查机构询问或者受制于强制性措施之后,便拥有了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者身患盲、聋、哑等残疾状况,或者是虽未完全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识别或控制能力但存在该种可能性的精神疾病患者,那么他们则可选择委派一至两名代理人作为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