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之后,应当于拘留期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提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实施逮捕的申请。若因案件的繁复性需要延期处理,该审批期限可相应地根据实际情况延续至七个自然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