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
法定刑拘期通常为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其中包含公安部门循例开展侦查工作所需的
拘留期(最长达三十日内)以及检察院为确保案件公正及合理性进行审批并作出
批捕决定所耗费的时间(最长可达七日)。然而,实际的拘留时长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调查需求而有所不同。针对如入室
抢劫等性质恶劣的
犯罪行为,警方有可能会充分利用这段宝贵的时间来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