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我们会以房屋交付之日为起点来衡量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时长。如若开发商在收到催促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依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同时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我们便有权终止该购房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促后的三个月内能够顺利完成交房工作,那么我们就无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我们仍然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以此弥补这段超期等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