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特殊情况下,若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详细约定了因
延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
赔偿额度,那么,购房者便可以根据此项合约设定的具体金额,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违约金赔偿。在此过程中,约定的
逾期交房违约金必须严格依照约定执行,除非开发商能够证明其存在
免责事由,例如地震、战争等由合同约定的
不可抗力因素,并且在第一时间内履行了
告知义务,否则,开发商仍需承担逾期交房的
违约责任。反之,若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未作明确规定,则应参考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确定。若开发商逾期交房并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须承担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支付
逾期违约金以及在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
解除合同等。
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照以下标准予以确定:若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确定。此外,若
消费者提出
退房请求,亦可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
赔偿金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