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问题,需要采用分门别类的策略加以应对和处理:倘若所涉及到的延期交房现象属于常规范畴之内,购房者可为开发商提供适度的宽容期限,待经过一段时期的等待之后,或许便能够展开对房屋的验收作业。然而,如果存在无正当合理缘由的延期交付现象,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定权益,发起维护自身利益的活动。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可采取以下四种途径予以处置:
首先是与开发企业进行深入沟通与磋商;
其次是向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再次是将相关情况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最后便是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当以上所有方式都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时,购房者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正式的起诉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