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通过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在保修期尚未结束之际,开发商理应承担起维修的职责。若屋主选择自行维修,相应的维保费用亦应由开发商分担。但对于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则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策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当房屋的质量问题已对正常居住产生了重大影响时,买受人有权申请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此种诉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若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且在保修期范围之内,作为卖方的开发商须承担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拖延执行,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工作,所需费用以及修复期内所引发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