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产过程中,若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现象,在法律层面上通常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而视作违约行径。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出卖方进行催告,并给予其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来完成房屋的交付。如若在该宽限期内仍未能实现交付,并且出卖方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解释其延误原因,那么买受人便可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出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