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订日期交付房产达三个月之久,则买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给购买者或后者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反复的书面催告后,若在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依然未得到履行,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终止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了不同的约定。如果在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或是买卖双方并无特别约定,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合同权利的合理行使期限通常被设定为三个月。
然而,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该项解除权将必须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得以行使;若逾期仍旧未能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