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中,房产交易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房产交易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交付程序。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交易往往会出现延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并无关于最长可延长时间的具体限定,除非有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的延期。在此前提下,若超过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则应自该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额。如逾期超过三个月,买方将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