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期限之议定,须由合同签署双方共同商榷而成;若购房者在预定交房日期之后仍未办理交接手续则须自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将面临以下可能的后果:逾期接收房屋实属违约行为,由此引发的房屋损坏或灭失风险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与此同时,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实际接收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