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通常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妥善处理;若在保修期限尚未终期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理应对相关维修工作负起不可推卸的责任。倘若业主选择自行修理,那么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也应由开发商负担。
然而,对于出现的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研判,并择定最为适合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