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者入住新居且确定问题属实之后,如发现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应参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具体购房协议,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作为依据,对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比对。购房者享有向开发企业明确提出修复申请及所导致的相应损失补偿之权利。如果房屋的主要构架质量不符合交房验收的标准,抑或在交房后短时间内,其主要构架质量经严密核查被证实未达交付标准,那么购房者同样具有选择退房的权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