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面积差异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下:如果实际测量面积大于签订合同时所记录的总建筑面积,并且这一误差在总面积的3%以内的话,购房者需要按照预先协商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补偿款;而如果误差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超出部分的房价就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并且将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到购房者的名下。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小,而且误差在总面积的3%以内的话,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退还相应的房价以及利息;但是,如果误差超过了这个范围,开发商就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购房者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