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为无效。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且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料,而姓名则是极其显著的个人身份标识,无法被他人擅自使用。因此,公证机关绝对不会对任何不真实或不合法的事宜予以公证确认。
《公证法》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