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所购置房产存在质量瑕疵,且其维修期限超过了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规定的交房日,那么便可以视之为延迟交房事件。在这种状况下,购买方应有权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通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彻底的整改。与此同时,由于整改过程可能引发的交房延期,购买方还有权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然而,如果该质量问题属于严重缺陷,以至于无法通过任何方式修复或即使经过修复对消费者的日常居住及使用仍构成不良影响,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利选择就此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义务,均应由开发企业全权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