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针对商品房买卖的行为实施监管与规范,倘若购房双方未能实现合意约定的合同目的,买方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索回已付价款及相关利息的权利;
此外,买方亦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但赔偿金额必须严格限制在所支付房款总额的两倍以内。这便构成了“退一赔三”原则的法律基础,因此,仅凭这一原则提起诉讼并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