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开发商未能在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利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信函,并与之商定最终的房屋交付日期。
然而,当催促信函达到三个月以上时,业主便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也要督促开发商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