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法规要求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当出售方交付出售的房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若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如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定义或表述不清,则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此问题: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购买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购买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若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实际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购买者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充,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售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购买者;反之,若实际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将由出售方退还给购买者,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售方双倍返还给购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