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已缴纳的定金原则上是允许退还的,然而,若购房者欲索取已交纳之定金,则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条件方可实现。
首先,对于购房者而言,若是由于自身原因未能达成预售合同之签署,那么其便无权向开发商要求返还定金。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如果它为了追求更为丰厚的经济收益而擅自与他人草签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又或者在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未如实告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开发商均应按照双倍金额返还给购房者所交纳的定金。
最后,由于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悉数退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