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若未能如期交付,通常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然而却构成了合约违约。如果房屋购买方在经过合理的书面催促后,在一段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则他们仍然有权继续持有该份合同,但同时也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追索相关赔偿损失。反之,如果在经过催促之后,在同样合理的期限之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无法按时履行合约条款并为其无法履约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那么,房屋购买方将有权利解除这份合同,并且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