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房屋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任何问题,无论是由于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的失误造成的,都应该由相关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实行了整体承包工程的建设行为来说,总承包商必须为所有建设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起绝对的责任。若总承包商基于法定程序,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单位进行实施,那么总承包商和分包单位就需要共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起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