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其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书,以敦促开发商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并赔偿因延误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若在受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延迟交房的原因,那么业主便有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