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之诉中,原告方通常需要准备以下相关证据以支持其索赔请求:
1.证明所涉被拆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产权证明文件;
2.关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特征、性质分类以及建筑物总面积等关键信息的相应证明材料;
3.若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中所载明的所有者与实际主张权利的拆迁申请人并不一致时,则需提交确凿证据证实拆迁公司对该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益的事实;
4.能够证明房屋被拆除具体日期的相关证据;
5.如已就拆迁事宜达成前期补偿协议,则需提交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文本;
6.若曾经历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定程序,则需提交裁决书作为证据;
7.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8.房屋拆迁公告及其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10.房屋被拆除之前的面积测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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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拆迁申请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用、电话迁移费用以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用的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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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拆迁申请人提供过渡时期临时住房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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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于安置拆迁申请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以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