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商品房这一过程中,我们难免需要接触到
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进行
合同签订时务必留心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事项:
首先,务必要审查各方是否具备“五证”。在此过程中,
购房者应当对商品房开发商所提供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以及销售许可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所有证件均已齐备无误。
其次,购房者应当向开发商提出签署由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或者建设部推荐的合同文本的要求,并且进一步核实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员是否为其法定
代表人。如果并非法定代表人,那么就必须审查其是否持有经过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再次,在预售契约中必须明确约定
违约责任,最好能够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倘若约定按照天数计算违约金,那么建议采用现行的
违约金标准,即每日万分之四。
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
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也可选择
仲裁或
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争端。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有部分开发商在购房者支
付定金后却未能成功申请到银行
按揭贷款的情况下,仅退还购房款项而不退还
定金,这样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公正。鉴于并非每位购房者都能顺利获得按揭贷款,因此,强烈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当购房者无法得到按揭贷款时,定金应该如何返还,是否需要扣除部分费用作为手续费等相关事宜。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