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货时间的认定基准乃在于出卖人是否遵循了其与买方所签署之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期向买受方交付相关房地产项目。倘若出卖人在收到买方发出的催告函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的合法期限内履行交货责任,则买方可根据相应条款主张权利,要求出卖人对其因逾期交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然而,若经买方催告后,出卖人仍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按约供货且未能提出充分理由作出合理解释,那么买方有权选择终止与出卖人之间的交易协议,并由出卖人独自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