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所有权问题时,借用他人姓名购买房产的情况下,最终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实际支付购房款项的出资方。这一点主要参考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权属设立、变动、转让以及灭失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所示:
依据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等事项,若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则自该事项被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起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同时,第二百一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当双方当事人就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不动产物权的事宜签订合同时,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否则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尚未完成物权登记手续,亦不会对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还进一步强调,不动产登记簿乃是确定物权归属及其具体内容的唯一权威依据。而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工作,则由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实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