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多业主收房入驻之后,却惊奇地发现自身所购买房屋的实际面积比起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有所不足,为了规范该类情况下的协商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卖方在向买方交付房产时,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必须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相一致。
然而如遇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差异,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约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合同对此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需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解决:
首先,若面积误差率在绝对值3%以内(包括3%),那么按照合同中所记载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基础上买方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若面积误差率超过了绝对值3%,此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这样的要求将会被予以支持。
此外,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率在绝对值3%以内(包括3%)的部分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面积误差率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率在绝对值3%以内(包括3%)的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率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卖方需要双倍返还给买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