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房地产所有权争议上,我们认为应当依照如下方法进行解决:若父母利用子女提供的赡养费用来购买或建设房屋,并且已经成功地办理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的话,那么此房产便应当被确认为属于父母所有。
然而,如果子女提出要求共享房产所有权的请求,我们将无法予以支持;但如果子女在出资购买或建设房屋的过程中,明确表示这是他们与父母共同完成的行为,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将此房产的所有权判定为父母和子女共同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