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合同时必然会遇到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困扰,以下是针对相关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
一,根据《商品房屋购销合同纠纷解释》中的规定,对于此类纠纷,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拥有书面协议的权力,以自行确定被告方的居所地、合同条款执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方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
二,若双方并未就此进行明确约定,则应由被告方的居所地或合同条款执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