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交房所引发的违约金过低的问题,当事人有权依法寻求法院的帮助以求增加这部分优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可自行协商并约定一旦任何一方违约,依据该违约行为其应承担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的责任,同样地,亦可约定对由违约行为引发的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然而,若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们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有权力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对该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增加;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金额,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违约金进行适当的削减。对于那些已经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合同,当违约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