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纠纷的情况下,应向位于该财产所在地的相应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下述特定类型的案件,将由本条款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审判权和管辖权限:
(1)关于因不动产所有权争议引发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2)针对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则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承担司法裁判责任;
(3)若因继承遗产事宜引发的诉讼,则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同时还需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遇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的特殊情况,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记录,并将相关内容载入笔录,同时向被告方当事人进行告知。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