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定金是不可退还的,唯有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定条件时,定金才有可能予以返还:
1.在买卖双方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协议的前提下,定金应当被当作支付购房款项的一部分,或是予以全额退还;
2.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或者在就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上未能达成共识从而无法完成签约过程,且这一结果并非由任何一方单独造成的,那么此时定金便有可能得到退还;
3.如果卖方单方面违反了合同规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那么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将有机会获得双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